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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君与张辰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张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辰敏,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陈君与被告张辰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君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张辰敏支付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辰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至本院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法院可暂缓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法院可暂缓执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旺晟审 判 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陈孝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