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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诉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康顺热电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欧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康顺热电有限公司,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欧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腾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诚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丁良凤,裴杰,张艳,周杰,裴金保,夏达兄,裴大为,龚金虎,周柳纺,周天职,龚燏,龚烨,徐中勤,徐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诉保字第0011号申请人江阴市康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工业园区(建工路)。法定代表人夏国庆,董事长。被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70号。法定代表人裴金坤,董事长。被申请人常熟市欧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龚金虎,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腾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龚燏,董事长。被申请人江阴市诚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砻坊里43号。法定代表人周天职,董事长。被申请人泰州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科技创业园刁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龚金虎,董事长。被申请人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砻坊里43号。法定代表人龚金虎,董事长。被申请人裴金坤,送达地址: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丁良凤。被申请人裴杰。被申请人张艳。被申请人周杰。被申请人裴金保。被申请人夏达兄。被申请人裴大为。被申请人龚金虎。被申请人周柳纺。被申请人周天职,送达地址:江阴市诚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砻坊里43号)。被申请人龚燏。被申请人龚烨。被申请人徐中勤。被申请人徐美娟。申请人江阴市康顺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欧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腾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诚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丁良凤、裴杰、张艳、周杰、裴金保、夏达兄、裴大为、龚金虎、周柳纺、周天职、龚燏、龚烨、徐中勤、徐美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欧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腾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诚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丁良凤、裴杰、张艳、周杰、裴金保、夏达兄、裴大为、龚金虎、周柳纺、周天职、龚燏、龚烨、徐中勤、徐美娟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的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康顺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欧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腾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诚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裴金坤、丁良凤、裴杰、张艳、周杰、裴金保、夏达兄、裴大为、龚金虎、周柳纺、周天职、龚燏、龚烨、徐中勤、徐美娟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的资产。申请人江阴市康顺热电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