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炬与孟永康、孟凡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炬,孟永康,孟凡涛,杨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629-1号原告:陈炬,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永康,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凡涛,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杨海青,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炬与被告孟永康、孟凡涛、杨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魏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