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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瑞与被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35号原告陈瑞,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927680-4),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1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周旭,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守华,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璐,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陈瑞诉被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瑞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颜瑶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