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文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瑶刑初字第00359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汉族,1995年4月6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2014年11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2015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文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南都云庭”小区附近,见被害人孙某持一部苹果5S手机独自行走,遂尾随其后。当孙某行至该小区A幢一楼大厅准备上电梯时,被告人文某趁被害人孙某不备,将孙某的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83元。另查,被告人文某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期间被告人文某隐瞒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2015年3月9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文某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遂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商请押回函、情况说明、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文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实行数罪并罚。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文某退赔被害人孙厚梅经济损失人民币3483元,于判决失效后1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婷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然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