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执指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晓燕与聂金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燕,聂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执指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燕。被执行人聂金强,现被执行死刑。申请执行人刘晓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聂金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香河县人民法院执行。香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及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苓审判员 薛智鹏审判员 田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