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奕银与柯玉环、颜应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奕银,柯玉环,颜应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张奕银,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柯玉环,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永春县呈祥乡东溪村***号。被告颜应届,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春县石鼓镇石鼓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奕银与被告柯玉环、颜应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或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