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曹士苹与李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士苹,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2号申请人曹士苹,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昕,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曹士苹与被执行人李昕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赵金柱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傅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