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新虎与池州市嘉禾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虎,池州市嘉禾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94号申请执行人:胡新虎,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嘉禾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新虎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嘉禾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100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州市嘉禾装饰工程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池州市嘉禾装饰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15594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池州市嘉禾装饰工程公司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