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良能与凡兆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能,凡兆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能,男。被执行人:凡兆贞(凡西贞),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凡兆贞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凡兆贞(凡西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