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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良能与凡兆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能,凡兆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张良能,男。被执行人:凡兆贞(凡西贞),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凡兆贞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凡兆贞(凡西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