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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慧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43761-4。法定代表人李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玉红,职工。被告白慧平,男,成年人,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363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锦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