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428号原告钱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