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召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小丙、卫小方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焦作市宇帆车业有限公司,沁阳市三卫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负责人李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焦作市宇帆车业有限公司(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赵小丙,男,1971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沁阳市三卫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卫小方,男,1960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王召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小丙、卫小方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6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小丙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小丙银行账户存款127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