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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