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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穆小社、桑巧应、司九禄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穆小社,桑巧应,司九禄,杨巧云,丁建设,吕根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穆小社,女,1954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桑巧应,女,1981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司九禄,男,1961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巧云,女,1963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丁建设,男,1964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吕根枝,女,1960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穆小社、桑巧应、司九禄、杨巧云、丁建设、吕根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7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穆小社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穆小社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