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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红林与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林,居民。被执行人肖海燕,居民。原告张红林诉被告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22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肖海燕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红林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0元。逾期后,被告肖海燕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红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海燕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肖海燕与张红林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红林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海燕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肖海燕与张红林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红林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