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玉珍与王粉环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珍,王粉环,石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珍,女,1954年9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粉环,女,1968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石贵祥,男,1964年12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郭玉珍与被执行人王粉环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一直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粉环、石贵祥存款人民币2731.28元(含诉讼费1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满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