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鑫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欧光电有限公司、张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裕鑫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欧光电有限公司,张顺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深圳市裕鑫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裕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珍仿。委托代理人袁红。被告深圳市蓝欧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君。被告张顺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裕鑫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蓝欧光电有限公司、张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裕鑫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蓝欧光电有限公司、张顺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4元,由原告深圳市裕鑫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