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海宁与张小妮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宁,张小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9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宁,男,汉族,农民,住陕宝鸡市陈仓区东关社区双碌碡村。被执行人张小妮,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社区西高泉村。刘海宁与张小妮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妮应付婚生女抚养费2014年5月-2015年1月共计1800元,执行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小妮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应付婚生女刘馨怡2014年5月-2015年1月抚养费1800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中婚生女刘馨怡2014年5月-2015年1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