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陶某甲,农民。被告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浴泷,农民。原告陶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饶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蒋晓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陶某甲,被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浴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几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陶某乙,现已长大成年。被告于2004年开始外出打工,每年只回家一次,由于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另外,被告在外与别的男人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正月11日被别的男人接走后就没有回家,也没有与原告联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4、项链、耳环、戒指各一个,证明被告在外有外遇,别的男人送了这些东西给被告;5、香���六合彩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白小姐特透》一书,证明被告有赌博的恶习。被告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还蛮好,外出打工是为了赚钱养家,供儿子上学,原告说被告在外有外遇也不是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3份证据都没有异议;对第4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该项链、戒指、耳环是被告自己买的,不是别的男人送的;对第5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该书不是被告买的,是原告自己捡的垃圾,不能证明被告有赌博的恶习。本院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3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第4份证据有异议,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有外遇,原告又未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被告对第五份证据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有赌博的恶习,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经庭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兴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陶某乙,现已长大成年。被告于2004年开始外出打工,每年只是过年的时候才回家跟原告团聚,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益淡薄,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坦诚相待、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照顾,履行各自家庭义务。本案中被告因为家庭经济原因从2004年开始外出务工,但是每年过年的时候也都有回来跟原告及家人团聚,双方虽然聚少离多,但并没有分居过,只要原、被告双方平时多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之间多理解与宽容,遇到问题共同协商解决,相信双方之间的矛盾和误会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化解。被告长期在外打工,逢年过节应当尽量多抽时间回家跟家人团聚,平时多打电话多关心下家人的生活,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持好夫妻之间的感情,促进家庭的和睦。原告提供的金戒指、项链、耳环以及香港白小姐六合中心出版的《白小姐透特》一书均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在外有外遇以及平时有赌博的恶习,因此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陶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饶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晓媛第4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