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传舰与吴彩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传舰,吴彩成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卢传舰。委托代理人罗志彬,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传舰与被告吴彩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传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传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卢传舰负担。审判员 罗 婷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