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任丘市航海玻纤布厂、周宝元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丘市航海玻纤布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任丘市航海玻纤布厂,住所地:任丘市北辛庄乡苑林河。法定代表人周宝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小青。申请人任丘市航海玻纤布厂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公告,2015年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任丘市航海玻纤布厂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080005393983342,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2日,出票人为山东福润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亿昌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00元,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诸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任丘市航海玻纤布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衍波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李洪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邬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