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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时玉琴与夏津县四海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玉琴,夏津县四海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087号申请人时玉琴。被申请人夏津县四海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传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玉琴诉被告夏津县四海棉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时玉琴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时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四海棉业有限公司款项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