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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萍与刘远远、马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刘远远,马三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78号原告:张萍,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远远,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号。被告:马三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诉被告刘远远、马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远远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丽阳春都家园小区5幢1单元XX室的房产(合同编号:WXX)(价值3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XX室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远远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丽阳春都家园小区5幢1单元1503室的房产(合同编号:WXX)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张萍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丽阳春都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XX室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