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诉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全元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全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诉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王全元。上诉人王全元因起诉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诉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王全元于2015年3月24日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称:1961年,原老闸红丰(现太仓市浮桥镇)地区公办教师紧缺,即聘起诉人为民办教师,1968年国家把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起诉人担任校长。1973年起诉人因患肺结核病,领导让其脱产治疗,一年后病愈。王全元到单位报到时,当时被告单位的严文教让其继续养病待通知,但事后一直未通知。起诉人认为被告终止其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恢复起诉人教师称号(民办教师转正),给予起诉人享受退休待遇,并赔偿自1975年起的经济损失39万元。另查明,针对王全元于2012年2月致太仓市市长的信件,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答复函,明确因时隔太久,民办教师政策几经更迭,故难以按现在政策落实待遇。原审法院认为:王全元起诉要求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恢复其教师称号,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系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对王全元的起诉不予受理。王全元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根据政府的答复意见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的,现法院不受理造成上诉人状告无门,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全元起诉要求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恢复其教师称号,为其办理转正手续,涉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全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接上页,审判长 郑雄审判员 顾茵审判员 谢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钱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