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耀亮与杜延安、史俊敏、杜志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耀亮,杜延安,史俊敏,杜志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耀亮,男,生于1976年9月1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延安,男,生于1948年10月15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俊敏,女,生于1948年3月8日,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国珍,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杜志虹,女,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金耀亮与被上诉人杜延安、史俊敏及原审被告杜志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金耀亮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上诉人金耀亮承担。审 判 长 陶作科审 判 员 胡 琳代理审判员 李玉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邱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