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王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其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祥,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佩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勤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