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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76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田亚军(别名张亚军),男,3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亚军(别名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亚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华支行的62220206***********号账户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