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楚诉被告张某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楚,张某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钟某楚,女被告:张某忠,男原告钟某楚诉被告张某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楚和被告张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楚诉称:2003年,原告钟某楚和被告张某忠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双方于2005年ll月16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8日生下大女儿张某丽,2009年9月8日生下小女儿张某琳。因原告长年在惠阳淡水纺织厂上班,造成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生活无法相互照顾,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形同陌路,偶有电话联系也为子女教育和生活琐事吵闹不休,导致本已脆弱的感情走向崩溃和破裂。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未过性生活,感情已无法挽回,不能和好。故原告于2014年向贵院诉请离婚,贵院作出(2014)惠东法���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于2014年6月10日生效。但自判决后至今,被告对原告仍是一如既往地视如路人,未尽到任何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双方感情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挽救。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张某丽由原告抚养,次女张某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忠辩称:我不同意跟原告离婚。两个小孩要么在一起,谁带都可以,诉讼费谁交就谁负担。起诉状和事实不符,双方以前感情一般,这两年都找不到原告,但是双方还是有感情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楚与被告张某忠于2005年11月16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婚后生育女儿张某丽,于2006年6月8日出生;女儿张某琳,于2009年9月8日出生。因生活琐事原、被告时有吵闹。2014年3月6日,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3月18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期间,原、被告确认夫妻关系存继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另外,被告主张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由被告抚养长女张某丽,由原告抚养次女张某琳,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钟某楚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楚与被告张某忠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但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可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由被告抚养长女张某丽,由原告抚养次女张某琳,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某楚与被告张某忠离婚。二、原告钟某楚与被告张某忠的婚生长女张某丽由被告张某忠抚养,婚生次女张某琳由原告钟某楚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