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徐爱梅与孙京军、孙京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梅,孙京军,孙京锁,孙京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5号原告:徐爱梅,农民。被告:孙京军,农民。被告:孙京锁,农民。被告:孙京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梅与被告孙京军、孙京锁、孙京芝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爱梅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爱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徐爱梅承担。审判员 姜 同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宝林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