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旬邑县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泰塔路建筑公司楼下,村民。被执行人旬邑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旬邑县城关镇泰塔路。法定代理人宋某,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旬邑县建筑公司(2015)旬邑执字第0009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返还了申请执行人租赁费8667元并主动搬迁补偿费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18667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464号第二条中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未实际使用期间租赁费的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