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宁诉被告闫小会、赵翠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宁,闫小会,赵翠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张永宁,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闫小会,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赵翠英,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宁诉被告闫小会、赵翠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宁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张永宁负担。案件申请费1264元,由原告张永宁负担。审判长 葛晓巍审判员 方满满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