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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宁诉被告闫小会、赵翠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宁,闫小会,赵翠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张永宁,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闫小会,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赵翠英,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宁诉被告闫小会、赵翠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宁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张永宁负担。案件申请费1264元,由原告张永宁负担。审判长  葛晓巍审判员  方满满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