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02169号原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路359号B栋商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6292-5。法定代表人周府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启泽,男,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况正权,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彭嘉,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博,重庆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号附39号。委托代理人夏太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国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润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