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新特种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法,江苏广新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字第199号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天辰大街389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被告江苏广新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新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江苏广新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