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龙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洪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龙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军,男。上诉人吉林市龙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龙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市龙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龙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龙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佳欢(此件共2页,印15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