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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黄卫东、黄丽英、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黄丽英,黄卫东,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钟志刚,行长。被执行人:黄丽英,住。被执行人:黄卫东,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丽英、黄卫东、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粤广花都第1558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公证书,被执行人黄丽英、黄卫东、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79162.73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因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3775号】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丽英、黄卫东位于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永发路5号5座507、508房,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期间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丽英、黄卫东的房产,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期间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7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周海涛执行员 刘启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