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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少波、江梅菊、何林泳、程庆林、张强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赖少波,江梅菊,程庆林,何林泳,张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钟向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赖少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江梅菊,女,汉族。被执行人程庆林,女,汉族。被执行人何林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强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强胜在中国工商银行连平县支行的存款6万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强胜中国工商银行连平县支行的存款5508.2元用以支付本案欠款本息及律师费49826.54元、诉讼费920元、执行费56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