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计花诉被告樊三秀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计花,樊三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8号原告苏计花,女,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现居代县城xx小���。委托代理人武恒祥,代县上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三秀,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繁峙县xx镇xx村人。委托代理人温秀琴,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繁峙县xx镇xx村人,系樊三秀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计花诉被告樊三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计花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计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计花负担。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赵丽霞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