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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计花诉被告樊三秀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计花,樊三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8号原告苏计花,女,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现居代县城xx小���。委托代理人武恒祥,代县上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三秀,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繁峙县xx镇xx村人。委托代理人温秀琴,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繁峙县xx镇xx村人,系樊三秀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计花诉被告樊三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计花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计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计花负担。审判长  刘建和审判员  赵丽霞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