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凌某盗窃罪109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09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出生地某自治区某县,户籍地为某自治区某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号某市场内,使用镊子盗得刘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3295元的苹果5S手机1部。2014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凌某在上址使用相同的方法盗得秦某价值人民币3262元的苹果5S手机1部。2014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商场服装百货商业街,使用相同方法盗得易某价值人民币1634元的小米4手机1部。2014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号某市场内,使用相同方法盗窃李某甲价值人民币385元的小米1S手机1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凌某多次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凌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凌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号某市场内,使用镊子盗得刘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3295元的苹果5S手机1部。2014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凌某在上址使用相同的方法盗得秦某价值人民币3262元的苹果5S手机1部。2014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商场服装百货商业街,使用相同方法盗得易某价值人民币1634元的小米4手机1部。2014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号某市场内,使用相同方法盗窃李某甲价值人民币385元的小米1S手机1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犯罪工具镊子一把及易某被盗的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凌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秦某、易某、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叶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赃物白色小米手机、白色苹果手机、黑色小米手机照片,涉案的作案工具照片,穗云价认鉴(2015)22号、19号、18号、2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手机购买发票,现场检测报告书,监控录像光盘1张,扣押清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凌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凌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犯罪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