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无锡宇皓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宇皓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1号清华创新大厦A2001。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宇皓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东路15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大荣,该公司总经理。无锡力合光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诚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