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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梦与微山县昭阳街道西万四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微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李梦,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帅。被告微山县昭阳街道西万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昭阳街道西万四村。法定代表人黄强,职务村主任。原告李梦与被告微山县昭阳街道西万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万四村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梦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梦诉称,2007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西万四村湖东堤取土填地复垦协议书》,双方约定,经甲方村两委研究决定,把湖东堤取土洼地进行复垦,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抬高整平,价格为2.8元/方,排水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按工程进度付给乙方油款,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结清工程款。原告按双方约定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经被告结算,尚欠复垦工程款86000元整,被告两委成员同意支付该欠款,于2007年9月份原告写了收到条,同时三位两委成员支部书记汤某、村长张建华、会计黄强签字同意支付,结果,被告在昭阳街道财政所领到政府的专用款后,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复垦工程款86000元整,及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2007年10月份起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梦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的如下证据:1、2007年6年6日《西万四村湖东堤填地复垦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土地复垦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李梦为西万四村复垦土地,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事实。2、收到条,用以证明原告李梦向被告西万四村出具收到条,但是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事实。3、证人汤某、张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由原告李梦为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复垦土地,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7年9月份结算工程款为86000元,当时任村会计黄强从昭阳街道财政所领取该工程后没有给付原告李梦,后原告李梦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的事实。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李梦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定有效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6月6日,原告李梦与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签订以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为甲方,原告李梦为乙方的《西万四村湖东堤取土填地复垦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台(抬)高整平,价格为2.8元/方,排水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按工程进度付给乙方油款,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结清工程款。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签章,时任村两委成员张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名。该工程于一个月后完工。大约于同年9月,原被告经结算,准备第二天从昭阳街道财政所取出该专用款后给付原告李梦。原告李梦出具内容为“今收到西万四村土方款捌万陆仟元整”的收到条一份。时任村书记汤某在该收到条签署“同意支付”,并签字确认。时任村两委成员张某、黄强以经手人身份在该收到条上签名确认。第二天,黄强从昭阳街道财政所取出15万元,但是没有给付原告李梦的工程款。其后,原告李梦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拒绝给付。本院认为,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与原告李梦签订协议,由原告李梦为西万四村复垦土地,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李梦施工后经被告西万四村验收确定了工程款数额,被告西万四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被告西万四村拒绝支付该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李梦要求被告西万四村给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梦要求被告西万四村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0549元,因原被告并未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故该违约金应为被告西万四村村委会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原告李梦起诉之日为39068.72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1),后续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微山县昭阳街道西万四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梦复垦工程款86000元,支付利息39068.72元(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1元,由被告微山县昭阳街道西万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