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林某某,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