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翁旗吴桐花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与马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马平,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住所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负责人郑金山,系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平。委托代理人于雅勤,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吉国,主任。上诉人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涉案土地属于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所有的机动地。2002年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500亩土地作为庄头营子乡在庄头营子村实施的草籽繁育任务落实到前白音花东组。庄头营子村委会与村民组签订《草籽繁育基地承包合同》,村民组将任务落实到户,其中包括马平承包的涉案地块64.9亩。马平耕种涉案地块至今。原审认为,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要求马平归还涉案土地64.9亩,系该村民组所有的机动地,村民组将河东约500亩土地按着上级精神统一规划成草籽基地,并经村委会认可后本着自愿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发包给村民,其行为合法有效。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则主张涉案土地10年承包期于2007年已到期,要求马平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当时合同约定的草籽繁育任务已经完成,马平的承包地应该收回重新分配。马平承包的地没经过全体村民签字同意,合同中承包的亩数也是马平自己添加的。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返还土地或发回重审。马平答辩服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的土地属于庄头营子村前白音花东村民组所有的机动地,2002年村民组将河东约500亩机动地按着上级精神统一规划成草籽基地,并经村委会认可后本着自愿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发包给村民,其行为合法有效。现本小组要求马平返还其承包的54亩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称马平承包的土地没经过全体村民签字同意,承包的亩数也是马平自己添加的。本院认为,马平对承包的涉案土地已耕种多年,并未有人提出异议,对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徐书文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