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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兖州市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兖州市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兖州市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兖州市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兖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德 军审判员 祁 云 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