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刑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刑初字第0038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被告人章某曾因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9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至同月20日,被告人章某出于以贩养吸目的,在涟水县涟城镇境内,先后三次向胡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9克。具体事实:1、2014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章某在涟水县涟城镇电信大楼西侧一巷内,以300元的价格向胡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2、2014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章某在涟水县涟城镇中山路邮政局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向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3、2014年9月20日晚,被告人章某在涟水县涟城镇渠北东路苏果超市门前路边,以300元的价格向李晓亮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2014年9月21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章某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29克。2014年9月21日,公安民警将吸食毒品的被告人章某抓获,被告人章某主动交代了其向胡某等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程某等人证言、涟水县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出于以贩养吸目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代理审判员 杨文娣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