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彭善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善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善虎,无业。2012年12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荣,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善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丛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善虎及其辩护人张晓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至3日间,被告人彭善虎在临沂市兰山区佳禾公寓等地,先后三次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给于某吸食。2015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彭善虎在临沂市兰山区佳禾公寓3005房间内,接到于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遂携带甲基苯丙胺11包欲送货。在佳禾公寓三楼楼道内被巡查的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沂州路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将其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扣押甲基苯丙胺7.18克、麻古3粒。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彭善虎以1300元价格贩卖5小包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于某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不应予以采纳;在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彭善虎存在以1300元价格贩卖5小包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第二,被告人彭善虎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善虎主动供述代某伟为其提供毒品,并且说明交易方式,提供代某伟的联系方式,在卷宗第20页显示公安机关已对其讯问,并查证其确实向被告人彭善虎买过毒品,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已将代某伟另案处理。第三,被告人彭善虎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争取在受到刑罚处罚的同时,给予社会一定的补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至3日间,被告人彭善虎在临沂市兰山区佳禾公寓等地,先后三次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给于某吸食。2015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彭善虎在临沂市兰山区佳禾公寓3005房间内,接到于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电话后,遂携带甲基苯丙胺11包欲送货。在佳禾公寓三楼楼道内被巡查的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沂州路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将其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扣押甲基苯丙胺7.18克、麻古3粒。另查明,被告人彭善虎在案发后,主动检举揭发给其贩卖毒品的代某伟,并提供代某伟被羁押于兰山区公安局拘留所内的信息。根据彭善虎的供述,公安机关将代某伟抓获,代某伟现因贩卖毒品被立案,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善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善虎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证人于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认定被告人彭善虎先后三次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5包给于某吸食的事实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人于某证实其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交易金额等主要情节均与被告人彭善虎供述的一致,足以认定上述事实,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归案后提供了不为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其上线代某伟抓获,应认定为立功。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有立功情节,庭审中也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彭善虎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善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扣的违禁品,由查扣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沂红人民陪审员 刘杰善人民陪审员 平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