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薛春玉与湖南弘元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玉,湖南弘元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590-1号原告薛春玉,男。担保人于宏,女。被告湖南弘元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5号通用时代国际社区6栋1708号房。法定代表人蒋佳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玉诉被告湖南弘元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弘元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于宏名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房屋过户、抵押手续;二、冻结被告湖南弘元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韶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