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胜利与叶县田庄乡道庄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利,叶县田庄乡道庄村民委员会,郭永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郭胜利,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振兴,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叶县田庄乡道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香琴。第三人郭永聚,男,70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利诉被告叶县田庄乡道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郭永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胜利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胜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胜利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敬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