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农民,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