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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西万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洋、谢理艳、王江峰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王洋,谢理艳,王江峰,陈应应,肖金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负责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王洋,男,1979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谢理艳,男,1975年3月2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江峰,男,1988年6月2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应应,女,1987年9月1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肖金宣,女,1976年2月28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西万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洋、谢理艳、王江峰、陈应应、肖金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3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洋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洋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搜索“”